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正式实施。这是相关法律法规自1981年实施以来第一次全面修订。新规明确区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及其不同要求,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教育法律迎来“变身”
随着2025年1月1日起《学位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颁行以来的首次“大修”顺利完成。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为建立我国学位制度、促进教育科学事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学位条例》在我国实施已40余年,只在2004年修改了个别条款。修订后的《学位法》共7章45条,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学位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分工负责的两级学位工作体制,逐步扩大到了包括省级统筹在内的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法》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将这种新的工作体制正式写入法律,并具体明确了各级学位工作主体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方式。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
强调学术与专业学位并重
学位授予权是学位法的核心,也是国家实施学位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手段。为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学位法》在总结30多年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所谓“三级”即《学位法》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学位分别明确了各自授予条件,并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两类”是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不仅将我国的学位类型从过去单一的学术型拓宽为学术型与专业型并重,而且“等类型”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学位法》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为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尊重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自由权,《学位法》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学位分别明确了各自授予条件,同时也赋权给高校、科研单位等学位授予单位,结合自身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过去,《学位条例》要求,研究生要获得学位,除了完成课程考核、修满学分,还要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如今,《学位法》增加了两条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这意味着,授予学位不再“唯论文”。针对专硕、专博,不强求学术理论功底,而侧重专业实践能力。
三种情形不被授予学位
此外,《学位法》专章规定“学位质量保障”,全面加强学位质量管理监督。
一方面,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义务,包括“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为督促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义务,学位法还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面向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学位授予单位在组织答辩前,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审阅”。专家审阅结果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才能进入答辩程序。在答辩过程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另一方面,建立学位质量评估制度及学位授予资格撤销制度。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障所授学位质量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单位撤销该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学位法》对学生权益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学生如果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复核解决。